最高检曝光假新闻敲诈大案,看恶意摆拍、造谣删帖如何获刑
发布时间:2025-12-14 01:13:20

网络可不是能肆意妄为的地方,那些借着“舆论监督”的名义,却干着敲诈勒索勾当的黑手,正被检察机关准确地给斩断了。

新闻敲诈的常见伪装手段

有一些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借助网络传播具备便捷性这个特点,把自身包装成“行业观察者”或者“维权人士” 。他们一般会拥有看起来好像正规的自媒体账号或者网站 ,所发布的内容常常围绕特定的行业 ,像是医药 、金融或者商业消费领域 ,凭借这样的方式来获取初步所得的关注以及信任 。

具有很强迷惑性的这种伪装,企业在初期的时候往往难以分辨出其真实意图。这些账号发布的初期信息,可能混杂着部分真实情况,其目的在于建立起“专业”以及“敢言”的形象,从而为后续的敲诈行为铺平道路。他们对网络传播规律深谙,为实施不法活动做着长期准备。

锁定目标与制造负面舆情

敲诈勒索的团伙,会凭借各类渠道,特意去挑选那些有着一定经营风险或者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企业当作目标,比如说,他们会留意有消费者进行投诉的企业,会关注存在诉讼纠纷的企业,还会关注商业模式新颖的企业,觉得这类企业更加惧怕负面信息的传播扩散,更加容易被迫服从 。

在将目标锁定之后,他们就着手展开了有组织的行动,去进行编撰,然后再去加工负面信息。其内容常常会把事实夸大,将解读歪曲,更有甚者,还会直接去捏造出虚假的情节,进而炮制出像“涉嫌传销”、“非法集资”这类极具冲击力的标题。这些文章借助自建网站、群发短信或者特定渠道而进行扩散,特意营造出对企业不利的舆论氛围。

施压与明确勒索意图

当负面信息传散开,敲诈者随即主动去出击,他们会径直联系受害其负责人或者公关部门,有时候却会等待对方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删帖,这种时候,他们不再加以掩饰,直接提出金钱的要求 。

由他们发起的需要钱财的索要行为,会以“签订合作协议”、“支付公关服务费”或者“赞助费”等各种名义来进行,并且还明确做出表示,若不支付费用,那么帖文就不会被删除,甚至还会进行威胁,称会继续发布更多负面内容。而从暗中开始施压一直到明码标价这样的整个过程,属于是其犯罪行为的极关键环节 。

利用企业心理迫使其付款

众多受害企业,因惧怕商誉遭受损害、股价产生波动,或者引发监管方面的关注,故而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敲诈分子精准地利用了企业那种“破财消灾”以及“息事宁人”的普遍心理。对于企业来讲,看上去一笔“公关费”能够解决当下的危机,所以常常选择妥协。

可是,这般妥协不单没有抑制犯罪气焰,反倒使其愈发嚣张起来。好多团伙在成功得手以后,会把该企业标示成“易于下手的目标”,往后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地展开勒索行为,又或者把此模式复制到同行业别的企业,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犯罪链条与团队化运作

此类犯罪已然展现出显著的组织化以及产业化特点。由案例能够看出,犯罪团伙内部有着清晰的分工,存在于人负责寻觅目标、收集材料,另有他人负责撰写文案、制作视频,还有人负责运营发布平台,更有人员专一负责与被害企业展开谈判、收取款项 。

就比如,于湖南长沙所判决的一桩案件里头,朱某某等人搭建了“某某观察”等好些网站当作发帖的平台,构建起了“找茬、撰稿、发帖、谈判、收款、删帖”这条完整的犯罪链条,这样的团队作案模式危害更为严重,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

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与警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这一批典型案例,清楚明晰地彰显出司法机关针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不管犯罪分子究竟怎样借助“合作”、“服务”的外套予以伪装 ,只要其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以威胁、要挟的手段非法索要财物,那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检察机关于办案期间,会着重去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情况,以及谋利目的怎样 ,还有手段所具有的胁迫性如何 ,透过形式去看穿本质。拿宋某案来说,宋某身为医药行业当中的从业者竟然明知相关信息虚假却还主动去发布并且索要钱财 ,其非法占有目的清晰明确 ,最终被依照法律予以严厉惩处。这些判决发挥出了强有力的震慑效用 。

于你这自身或者是包含你存在于其中的企业而言,可曾有过如同这般以“负面曝光”当作由头去索要费用的类似情况发生了呢?那又是怎样去进行应对处理的呢?欢迎来分享你所拥有的经历以及你个人的看法呀,一同去营造出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哟。要是觉得这篇文章是具备警示价值意义的,那就请点赞并且分享给更多的人吧。